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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产假最新标准(持续更新)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具体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四)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对边境线一定范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另外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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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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