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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2021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职工本人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中多项提取情形的,仅可就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的,仅可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有不同类型购房贷款的,应优先偿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贷款期间不得使用其他住房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八)项提取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未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也可各自选择一套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八)项提取情形的住房申请提取。

  房屋买受人(或权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若职工与同一户籍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若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仅其中一方(贷款购买的仅限主借款人)可按其购买份额申请提取;若职工仅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得申请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四)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冲还贷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或偿还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二)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三)已以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因抵押、解除抵押等行为导致同一套住房的相关状态发生变化或者售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再次使用该套住房申请提取的;

  (四)以接受赠与、继承、交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并申请提取的;

  (五)自2021年5月1日起(含当日),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情形产生新的提取记录后,再使用其它住房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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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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