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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不得低于摄氏18度。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居民用户当月内三次所测结果平均值低于18℃的,视为当月温度不达标。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居民用户要求进行测温,三次测温的平均值作为退费标准和依据。

  居民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8℃-16℃(含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

  (二)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6℃-14℃(含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

  (三)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4℃以下,退还当月热费的100%。

  扩展资料: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

  2、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3、 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排水放热。

  4、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5、 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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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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