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供热收费标准:
根据吉市价发【2016】50号文件规定: 居民住宅27元/㎡;经营性用房(含车库)33元/㎡;其他类用房29.5元/㎡;地下车库16.25元/㎡。
吉林市居民供热费退还标准:
居民用户当月内三次所测结果平均值低于18℃的,视为当月温度不达标。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居民用户要求进行测温,三次测温的平均值作为退费标准和依据。
居民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8℃-16℃(含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
(二)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6℃-14℃(含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
(三)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4℃以下,退还当月热费的100%。
由于供热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导致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供热标准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日双倍退还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