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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一、缴费标准

  根据各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长春市各县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分别为:

  (一) 长春市各区 (九台区除外),每年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二) 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每年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三) 农安县,每年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

  以上缴费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

  二、档次确认

  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调整后,缴费人需要到合作银行网点或者税务部门重新选择或者确认缴费档次。其中:长春市各区 (九台区除外) 选择原 100元、300元、600元、700元、900元的需要重新选择缴费档次;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和农安县选择原 100元的需要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标准未调整的需要确认是否变更缴费档次。

  2019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可以到合作银行网点或者税务部门选择缴费档次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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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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