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中应当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
(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
(四)电子犬牌的号码,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
(五)养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六)违反规定养犬行为记录;
(七)犬只伤人情况记录;
(八)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中应当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出生日期、主要体貌特征,并附犬只近照;
(三)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免疫日期和免疫有效期;
(四)电子犬牌的号码,发放、换发和补发的日期;
(五)养犬初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六)违反规定养犬行为记录;
(七)犬只伤人情况记录;
(八)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