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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关于大成主厂区征收的公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大成主厂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二期、三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补偿方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市D级危房和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安组[201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关于对新一轮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关条款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长安组[2014]14号)《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文件》(长安组[2016]1号)《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长春市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0]14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大成主厂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二期、三期)集体土地实施征拆。本着惠及于民、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项目征拆范围

  东起长春帝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西至西环城路、南起哈大高铁、北至大成贸易楼围墙外及大成主厂区内杨家村铁路专用线(具体以测绘范围为准),占地面积约3.9万平方米。

  二、房屋等附着物调查登记情况

  经对该项目征拆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征拆范围内共涉及被征拆房屋7处。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拆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三、征拆补偿资金

  征拆补偿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四、征拆安置补偿办法

  大成主厂区地块棚户区项目(一期、二期、三期)集体土地征拆范围内地上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形式,由被征拆人自由选择。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应当按照被征拆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拆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双方协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被征拆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4.征拆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拆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拆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拆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拆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拆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拆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

  非住宅房屋被征拆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征拆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附属物的补偿办法

  1.温室、大棚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给予评估补偿。

  2.超过审批面积建筑的房屋,其超出审批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3.农田水利设施、电力通讯设施、乡村道路等农村常见的生产生活设施,需要迁移的由委托实施单位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迁移,不能迁移的按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五、房屋等附着物的评估(向下滑动查看)

  (一)评估公司的选定

  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如下:

  1.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自该项目《征拆补偿方案的公告》正式稿发布之日起5日内,房屋征拆部门组织被征拆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3.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拆部门邀请被征拆人、镇、村委会成员参加,由被征拆人推选出一名抽签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4.被征拆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村委会成员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

  5.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6.参加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被征拆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人,需由被征拆人本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经现场审核合格并登记后,方可进入会场,参与协商与选取。

  (二)评估时点

  房屋等附着物补偿价格评估时点,为本项目2021年《大成主厂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二期、三期)集体土地征拆补偿方案的公告》正式稿发布之日。

  (三)评估报告公示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拆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拆房屋等附着物所在村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2名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四)被征拆人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在房屋等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拆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拆人自行承担。

  (五)征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征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征拆当事人对住宅房屋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征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征拆部门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六、相关规定

  (一)自本项目(长府拟征函[2019]103号)《拟征地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各相关部门应对拟征地范围的土地、房屋、人口进行冻结。冻结期间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建、翻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租赁房屋、分割房屋产权;

  4.申请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

  实施上述行为而导致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二)以下情况不予补偿:

  对(长府拟征函[2019]103号)《拟征地通知书》发布以后,在征拆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对房屋及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

   (三)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征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机构存档资料为准。房屋、土地发证机构存档资料无面积记载的,以房屋、土地登记审批档案中记载为准,房屋、土地登记审批档案中未明确的,申请原发证机关鉴定。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具备且证载面积不符的,以证载建筑占地或建筑面积大的为准。

  (五)征拆租赁房屋,只对被征拆人予以补偿,不对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六)房屋及地上物签订补偿协议后,由征拆人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公司进行拆除。

  (七)征拆区域内,征拆当事人已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拆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损坏被征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其损坏程度估价,在征拆补偿费中扣除。

  七、房屋征拆部门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八、房屋征拆实施单位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九、签约期限

  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

  十、搬迁期限

  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拆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报长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备案。

  十三、本方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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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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