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1.每户给予30000元人民币搬迁奖励。
2.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时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
被征收人应当选择在此项奖励或选择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1)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2)临时安置补偿。①过渡期限25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2元。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5②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补助中选取一种,不可兼选。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时点,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