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
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审验、检疫、免疫的犬禁止饲养。若违反,将由公安机关暂扣其犬,责令养犬人5日内办理登记、审验手续。未按时办理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点:
长春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如若违反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点:
(1)养犬管理区内允许每户饲养1只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繁殖的幼犬,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自行处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特殊需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饲养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和导盲犬
(3)养犬人将犬转让的,受让者应当自受让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犬证》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4)《养犬证》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发,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办理完毕
若违反上述第三点中的规则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犬由市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点:
(1)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3)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
(4)对科研实验用犬、表演用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因检疫、免疫、诊疗需要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犬袋
(5)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若违反上诉第四点中的规则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证》,没收其犬
第五点:
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若违反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元罚款
第六点:
犬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交易市场内进行,若违反将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