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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离婚登记办理条件及材料

  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二、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证明

  1.内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内地居民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6.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双方结婚证。当事人丢失了一本结婚证的,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凭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办理。

  (三)离婚协议书。

  (四)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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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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