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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调整公告

  关于2020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0〕19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三、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9日

  扩展阅读

  1.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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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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