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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春养狗新规定解读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再次面向全市市民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对《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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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人还是管犬?

  养犬管理规定,字面理解好像是管犬的,但犬虽通人性,却也做不到听懂人话,接受管理。我们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加强对养犬人的管理,从而实现对犬的管理,通过立法让养犬人知道养犬过程中,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行为不可为,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2适用范围如何考虑的?

  正在征求意见的《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中,把适用范围界定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建城区是一个动态概念,随着城市的发展,会不断的调整,逐渐的扩大,这正与我们的养犬管理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理念相切合。

  3、哪些可以养、哪些不可以?

  关于如何界定准养犬,一直是群众热切关注的问题,我们尝试过以体高界定、以准养犬名录界定、以禁养犬名录界定等多种方法,后经过调研论证,认为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禁养犬名录进行公布,比较便于实行动态管理。草案规定,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业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除犬种,还有啥禁止条款?

  草案规定,城市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养殖、销售、运输犬只的经营性活动;不得饲养、繁殖、携带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禁养犬;不得举办犬只展览、赛事、表演等活动;不得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宿舍区、集体公寓饲养、繁殖、携带犬只。

  5、可以养几只犬?

  正在征求意见的草案规定,城市建成区内居民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单位饲养犬只。每户限养一只,可能很多爱犬人士会感觉不够,而且会担心自己的犬孤单,但这样限定,是为了更好地减少自然繁殖,避免出现过多的流浪犬、无主犬。

  6、养犬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草案设定了四个必要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备保证犬只正常活动和健康生长、不占用公共资源、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无遗弃、虐待犬只及其他涉犬违法行为。同时,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完成有关部门提供的养犬管理法规和养犬常识的培训。

  7、养犬需要办理登记吗?

  草案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养犬证。申请养犬登记,除需要提供免疫证明等要件外,还应当提供四邻同意养犬意见表,这是借鉴外地养犬立法经验,目的是减少邻里因养犬产生纠纷,共建和谐邻里关系。

  8、政府部门对养犬人的服务方式有哪些?

  在管理上,草案强调信息化、智能化,市政府将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并通过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智能化主要体现在准予养犬登记的,在发放养犬证的同时,为每只犬发放智能犬牌,并植入电子标识或者进行虹膜识别,便于政府加强管理,也可以为养犬人寻找走失犬创造便利。

  9携犬只出户应遵守啥规定?

  草案规定七项具体内容:

  (一)给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0养犬人还应当避免出现哪些行为?

  草案规定,市民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11、有什么鼓励性条款吗?

  为减少流浪犬、无主犬的数量,草案规定,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鼓励以领养代替购买。为避免犬只伤害他人后,养犬人无力承担责任,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在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专门的遛犬场所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区设立专门的遛犬场所。

  12、违反本规定需要承担啥法律责任?

  这是一定的,正在征求意见的草案较原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规范养犬管理,营造清新、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体现现代化都市应有的精神风貌,草案中对禁止性条款已逐条设罚,所以,请养犬人一定要注意,将来需要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啊!

  注:

  广大市民朋友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cyqglgd@163.com;或者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寄送长春市司法局立法处(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邮编:130062)、长春市公安局机动治安支队(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1477号,邮编130022),来信请注明“《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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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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