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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2021供热费标准及截止时间通知一览

  1、供热收费标准:依据长公联字【2013】8号文件、长府发【2015】21号文件、长府发【2016】267号文件,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7.00元(建筑面积)。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1.00元(建筑面积)。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层高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费加收5%,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与供热企业协商价格。阁楼、地下室收费:根据长公联字【2013】8号文件,阁楼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标注的,层高超过2.20米的部位按全面积计算,不足2.20米的部位按1/2面积计算。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2、缴费时间: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热用户应当在每年的10月20日前交齐采暖期热费。逾期未缴费的按照合同中约定收取应缴热费5%的违约金;

  3、用户信息卡办理:持有效房屋证件,身份证,前往所在分公司客服经营科办理;

  4、补卡、更名流程查询:携带户主身份证、产权证、用户信息卡→到所属分公司办理,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热用户面积、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与热企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5、基础供热恢复办理:携带用户信息卡到所属分公司客服经营科办理,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已进行分户控制),应当于每年9月20日前提出申请,缴纳20%的基础热费。逾期未缴费的按照合同中约定收取热费总额5%的违约金,每年10月20日前持用户信息卡到所属分公司申请恢复供热;

  6、合同签订: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供热的,应当向热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与其签订供用热合同。同时按照热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持《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购房合同》、安置单、房屋产权证,按照上面标注的建筑面积签订合同。);

  7、供热期限: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每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6日;

  8、低保用户(民政承担):所属社区街道领取《城乡低保对象供热减免审批表》→持《审批表》到所属供热分公司核准供热面积→持《审批表》到所属社区街道民政部门审批→民政承担部分热费的持《审批表》到所属分公司客服经营科办理(民政承担全额热费的持《审批表》到所属供热分公司)→民政结算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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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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