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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认定条件

  (一)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部门信息共享+实地核查审验+劳动者书面承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予以核实。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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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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